废钢材回收公司管理制度-废钢回收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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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管理规定》是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规定。国家对废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的废物、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
一)各车间、部门将产生的无修复价值的废旧金属材料进行分类管理,并进行统计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每月25日将台帐上交至仓储废旧物资库管人员备案,废旧物资库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车间台帐的真实性。
废旧物资的变价收入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正常管理渠道,严禁将此项收入做为账外资金使用,更不能将其演变为企业或部门的“小金库”。
按照规定程序报废的材料、配件及设备。回收后不能复用的材料、配件。其它原因形式的帐外报废物资。
2、施工现场废旧钢材回收管理办法
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界定废旧钢材的判定标准,指明回收的部门、责任人,划定堆放保管区域、等级核验的流程及交接等级签字制度,明确保管、处理(及销售给废旧钢材回收商)的部门、责任人及流程其他注意事项。
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五)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可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加强垃圾的分类处理、回收并循环利用废旧金属有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上海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废旧金属,防止资源流失,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废旧金属,为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和废旧机电设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旧货业,系指以收购、寄售、典当、拍卖等方式专营或兼营民用旧日用品(民用日用废品除外)、生产性废旧金属(含铂族金属)、文物、旧工艺品等物品的行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4、废旧金属回收管理办法
废钢铁的回收处理:将废钢铁分类堆放,定期进行分拣,对不同品种、规格的钢材应分别堆放整齐,避免混杂,存放过程,严禁跟油类、酸类、碱类等接触,不得跟氧化剂等混存混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废旧金属回收需要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一条: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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