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回收免税认定标准文件-废旧钢材回收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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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规定
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实行此办法。 (4)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卷烟企业、小规模出口企业等实行此办法。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将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板、涂镀等高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普碳钢、热板、型材、盘条等钢材产品则取消出口退税。
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用“以产顶进”的国产钢材为原料加工产品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形式如下:减税:减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给予减征一部分的措施。
正面回答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
2、国家税务局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现行政策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的免税条件:组织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
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从文件规定来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该企业其他税收仍应依法缴纳。
保证增值税链条机制的正常运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3、有谁知道国家对回收企业(废旧金属)的政策啊??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物资源再利用促进法》此法规定:建立废物资源再利用市场,推广废物资源再利用技术,鼓励企业从事废物资源再利用业务。对废物资源再利用推广和技术研发、应用等给予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对环境效益显著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有扶持政策的,直接问所在地的政府就好,或者税务、发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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